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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雨天垂钓殒命带电投食机

    信息发布者:邓艳华
    2019-05-26 20:10:12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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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垂钓者在水库旁垂钓不慎触电身亡,他的死亡责任到底由谁来负?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名水库养殖的合伙人要为此承担七成责任,将赔偿47万余元。这一案例再次警醒大众,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马虎。

      事 发 一垂钓者触电身亡

      2018年8月4日下午,天下着雨,一男子到东宝区牌楼镇园艺场二分场的郭堰水库边钓鱼。当日18时许,水库日常经营者左某(今年46岁,东宝人)将投食机打开投喂鱼饲料。

      随后,垂钓者前往正在工作的投食机处钓鱼,当赤脚踏上投食机跳板(连接投食机的平台是一废弃铁皮门)上时,不慎触电倒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查,因投食机的电源线不够长,左某用一根胶皮电线接到附近鱼棚里面的220V电源上,连接部分用黑色胶带缠绕,跳板处所布的线紧挨着铁皮门的边缘。

      左某之前在电表箱内安装了漏电保护器。2018年4月,相关人员进行用电巡查,发现并告知左某电表箱里的漏电保护器损坏。

      法 院 三合伙人承担七成责任

      为亡者赔偿一事,当事双方闹上法庭,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

      一审审理查明,2007年1月22日,许某(今年44岁,沙洋人)、左某与牌楼镇园艺场签订合同书,约定园艺场将郭堰水库养殖权承包给许某、左某经营,承包期为13年。

      孙某(今年54岁,掇刀人)随后加入,与许某、左某共同出资合伙承包,由左某日常经营。2016年5月10日,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22标项目经理部一工区与许某、左某签订郭堰水库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影响和损失9万元。左某领取补偿款后将其中5万元支付给孙某。2017年开始孙某让杨某免费来养鱼。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导致垂钓者触电的线路属农村低压线,归责适用过错原则,应按照双方在损害过程中的过错予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一款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该规则第51条规定,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根据电力行业标准DL/T736-2010《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规定,户保(漏电保护器)属于用户资产,应由用户出资安装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户保的作用是当用户产权分界点以下的户内线路出现剩余电流达到设定动作值时,能及时切断本户低压电源。由此可见,漏电保护器是由用电人自己安装,属于用电人自己的资产,并由用电人自己维护。

      左某未按规范接线用电,用电时将电线接到鱼棚里面的220V电源上,连接部分用黑色胶带缠住,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安装漏电保护器后没有及时检查维护,存在过错。垂钓者在下雨的情况下,赤脚踏上投食机的铁皮跳板上,不慎触电倒地,未注意自身安全,其对造成自身身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调查认定左某、孙某、许某系合伙关系,共同承包郭堰水库进行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左某、孙某、许某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左某、孙某、许某应赔偿亡者相应损失。

      一审判决左某、孙某、许某赔偿亡者家人475798.45元。

      一审判决后,孙某、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有偿与无偿垂钓发生事故赔偿有区别

      不少读者会问,为何此案中的养鱼人杨某不承担责任?生活中,市民到水库、鱼塘旁垂钓,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在赔偿上有何区别?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首先,根据《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的规定,此案中用电人为左某,由左某使用管理该用电资产,而非杨某,而且左某、杨某之间在没有约定用电资产的管理和维护义务责任的情况下,依然应由左某承担责任;其次,该线路的架设是左某未按规范接线用电,将电线接到鱼棚里面的220V电源上,连接部分用黑色胶带缠住,造成极大安全隐患,漏电保护器安装后没有及时检查维护;再次,水库承包者免费让杨某来养鱼,此举仅仅是其对经营方式的转变,均不影响承包者对水库承包权的认定。由此看来,杨某不是水库承包者,也就不用承担相应责任。

      刘军指出,垂钓者垂钓中发生意外,引发官司,一般会有两种情形:若垂钓是无偿的,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原则,可以减轻水库、鱼塘承包经营者的责任;若垂钓是有偿的,属于经营行为,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过错原则,对经营者的责任更大,一般经营者要负全责,除非有证据证明垂钓者有过错行为。(记者 秦文 通讯员 王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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