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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退役士兵接收和移交 | ||||
事项编码 | 42080000000001123630X01005024000 | 事项类型 | 其他事项 | ||
实施机构 | 荆门市民政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无 | ||
设立依据 |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请形式 | 窗口申请 在线申请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荆门市民政局 | ||
联办机构 | 无 | 监察机构 | 无 | ||
受理要求 | |||||
申请时限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受理条件 |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 ; 2、档案审查无误。 ; 3、提交相关资料。;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无法定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办结时限1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
荆门市东宝区金宁路1号-优抚安置科 地图指引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24-2332287 | ||||
交通指引 | 无 | ||||
中介结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
物流快递 | 1.物流快递接收
申请材料可通过物流快递寄至受理机构。 收件信息:湖北省荆门市金宁路1号荆门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联系方式:0724-2332287。 2.物流快递寄出
申请人可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需通过物流快递获取结果的,应提供收件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3、移交责任: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档案移交。4、监管责任:对退役士兵接收和移交进行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2、同1。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4、同1、3。 | ||||
申请人义务 | 无 | ||||
监督投诉 | 0724-2379882,荆门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