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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邓艳华
    2019-03-20 15:26:44   转载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增进城乡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62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540元/月。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4860元/年。

      (三)提高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24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08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34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18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995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891元/月。

      (四)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8100元/年;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9300元/年;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0592元/年。

      (五)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984元/月;荆门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24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080元/月。

      城乡低收入家庭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认定,确保低收入家庭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密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

      二、 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荆门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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