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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五条措施的细则

    信息发布者:邓艳华
    2019-03-20 15:11:28   转载

    一、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对在我市注册生产,按国家规定成功办理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列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投产后一次性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我市注册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经认定纳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国家工信部准入公告等材料,向县(市、区)经信部门申报,由经信部门受理,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二、鼓励项目投资建设

      (一)对新能源整车生产项目予以补助。对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重大科研项目在荆转化的,按项目投产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3年的补助;对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项目予以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其3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三)对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生产项目予以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贷款额的3%给予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多贴息2年,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总额。

      企业提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环境评价意见、经第三方审计的项目单位财务报表和在建工程报表等材料,向县(市、区)经信部门申报,由经信部门受理,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三、鼓励企业壮大规模

      对于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汽车年产能达到20%、50%、85%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等材料,向县(市、区)经信部门申报,由经信部门受理,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四、鼓励企业配套协作

      对本地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动力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本地年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2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采购清单、专用发票等材料,向县(市、区)经信部门申报,由经信部门受理,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五、鼓励政府采购使用

      将我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市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原则上首选新能源汽车。

      企业提供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相关资料,向市经信委申报,由经信部门会同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后办理。

      以上政策由市经信委负责协调落实,并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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